《勞動合同法》十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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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四、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五、制定勞動規(guī)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這樣便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六、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七、增強了對用人單位違法情形的懲戒力度
八、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
九、勞動合同新增了一些必備條款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yè)危害防護……均成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
十、過去常見的巨額違約金條款將成為歷史《勞動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yè)權,另一方面也對用人單位動輒利用違約金限制勞動者作了限制。過去常見的巨額違約金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將成為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霸王條款”。
作者: 李媛 ;資料來源: 中國經營報 ;錄入時間: 2007年11月26日- 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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